学会章程
2016-06-07 13:05:13 | 阅读:次
贵州省诗词楹联学会章程
2020年12月6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省诗词楹联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各市、州、县诗词、楹联组织、诗词、楹联作者、研究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委员会及贵州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加强社会主义文艺工作的重要精神,团结、引导全体会员和广大诗词、楹联作者、爱好者,努力从事传统诗词、楹联、新体诗词、新诗、民歌创作,积极开展诗词、楹联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诗词、楹联教育活动,努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促进贵州省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同全国一道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贵州省贵阳市宅吉路195号1单元101室、102室,邮编50004。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务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坚持致力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诗词、楹联作品宣扬贵州经济文明、政治文明、文化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反映新时期的新人、新事、新思想和新风貌,鞭挞假、丑、恶,向腐败行为和一切歪风邪气作斗争。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下列各项:
(1)鼓励、引导会员贴近时代、走向大众,致力于诗词、楹联创作和诗词、楹联理论研究;
(2)编辑出版诗词、楹联刊物、诗词专集、楹联专集及有关资料,大力宣传贵州,提高其知名度;
(3)从事有关诗词、楹联的各种学术研究活动;
(4)坚持诗词、楹联的声韵改革和研究诗词体式的创新;
(5)举办诗词、楹联培训班和诗词、楹联讲座,不断提高诗词、楹联作者的创作水平;
(6)积极开展诗词、楹联教育活动,促进诗词楹联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社区,进旅游景区;
(7)支持群众性创建“诗教先进单位”、“诗词校园”、“诗词之乡”、“楹联教育基地”、“楹联文化城市”等活动的开展,认真做好指导、考察、验收、申报、授牌工作。
(8)配合有关方面共同举办诗词、楹联、书画、摄影等展览和朗诵、歌咏、舞蹈表演等文化宣传活动。
(9)开展与各地诗词、楹联组织的业务联系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凡拥护本会章程、志愿加入本会的本省各地诗词、楹联组织,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后,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2)凡拥护本会章程,具有诗词、楹联基本知识,并从事诗词、楹联创作或理论研究,志愿加入本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有两名个人会员介绍,或由单位会员推荐,经本会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本会出版的刊物、诗联书籍上发表作品;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4)在本会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5)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所交办的工作;
(4)每年上半年前交纳本年度会费,亦可一次预交几年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投送稿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费按年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违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工作方针和开展重大活动;
(6)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选举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五年。领导干部担任理事须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会员的发展计划和对会员除名;
(6)决定内设机构的设置;
(7)决定顾问、名誉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8)制订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9)领导本会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10)审议财务预算、决算;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可由会长或副会长兼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3)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个别年龄偏大确因工作需要任职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应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4)领导干部须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无法律、法规、章程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理事会的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3)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关系,推进本会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后,提请理事会决定;
(4)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5)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6)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7)协调推荐内设机构工作人员,报经会长同意;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下列办事机构:
(1)《贵州诗联》编辑部
(2)诗教工作部
(3)通联发行工作部
(4)学术部
(5)青年工作部
(6)贵州诗联网站
(7)办公室
(8)女工委
(9)财务部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或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以予纠正:
(五)向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罢 免
第三十五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三十六条 罢免均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诗词楹联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财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分开。会计、出纳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由于合并、分立或其他重要原因需要终止时,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理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修正案》经2020年12月18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此章程格式及基本条款均按照民政厅要求完成。
贵州省诗词楹联学会
2020年12月6日
贵州省诗词楹联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省诗词楹联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各市、州、县诗词、楹联组织、诗词、楹联作者、研究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委员会及贵州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加强社会主义文艺工作的重要精神,团结、引导全体会员和广大诗词、楹联作者、爱好者,努力从事传统诗词、楹联、新体诗词、新诗、民歌创作,积极开展诗词、楹联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诗词、楹联教育活动,努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促进贵州省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同全国一道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坚持致力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诗词、楹联作品宣扬贵州经济文明、政治文明、文化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反映新时期的新人、新事、新思想和新风貌,鞭挞假、丑、恶,向腐败行为和一切歪风邪气作斗争。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贵州省老龄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贵州省贵阳市中山西路65号的贵阳美术馆802室,邮编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下列各项:
(1)鼓励、引导会员贴近时代、走向大众,致力于诗词、楹联创作和诗词、楹联理论研究;
(2)编辑出版诗词、楹联刊物、诗词专集、楹联专集及有关资料,大力宣传贵州,提高其知名度;
(3)从事有关诗词、楹联的各种学术研究活动;
(4)坚持诗词、楹联的声韵改革和研究诗词体式的创新;
(5)举办诗词、楹联培训班和诗词、楹联讲座,不断提高诗词、楹联作者的创作水平;
(6)积极开展诗词、楹联教育活动,促进诗词楹联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社区;
(7)支持群众性创建“诗教先进单位”、“诗词校园”、“诗词之乡”、“楹联教育基地”、“楹联文化城市”等活动的开展,认真做好辅导、考察、评审、申报工作,争取有关方面联合授予相应称号。
(8)配合有关方面共同举办诗词、楹联、书画、摄影等展览和朗诵、歌咏、舞蹈表演等文化宣传活动。
(9)开展与各地诗词、楹联组织的业务联系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凡拥护本会章程、志愿加入本会的本省各地诗词、楹联组织,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后,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2)凡拥护本会章程,具有诗词、楹联基本知识,并从事诗词、楹联创作或理论研究,志愿加入本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有两名个人会员介绍,或由单位会员推荐,经本会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本会出版的刊物、诗联书籍上发表作品;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4)在本会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5)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1)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所交办的工作;
(4)每年上半年前交纳本年度会费,亦可一次预交几年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投送稿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违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工作方针和开展重大活动;
(6)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四 条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选举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老龄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五年。领导干部担任理事须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会员的发展计划和对会员除名;
(6)决定内设机构的设置;
(7)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8)制订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9)领导本会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10)审议财务预算、决算;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3)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个别年龄偏大确因工作需要任职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应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4)领导干部须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无法律、法规、章程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其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理事会的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3)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关系,推进本会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后,提请理事会决定;
(4)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5)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6)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7)协调推荐内设机构工作人员,报经会长同意;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下列办事机构:
(1)《贵州诗联》编辑部
(2)诗教工作部
(3)通联发行工作部
(4)学术部
(5)青年工作部
(6)贵州诗联网站
(7)办公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诗词楹联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财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分开。会计、出纳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老龄委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由于合并、分立或其他重要原因需要终止时,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老龄委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老龄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理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老龄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正案》经2015年12月18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贵州省诗词楹联学会
2015年12月18日